日期:2024-06-19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證醫療損害鑒定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損害鑒定,是指鑒定機構運用專業技術知識,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損害后果、醫療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醫療事故在損害后果中的因果力等進行識別、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級醫學協會和具有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病理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業務范圍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開展醫療損害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公布。
第五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建立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
專家庫按照醫學相關二級學科分類建立,增設健康管理、法醫學等類別,并按照學科專業群名單設立學科專業群。
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醫藥衛生專業協會應當按照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人選。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法醫也可以經所在單位同意后直接向建立專家庫的行政部門申請成為專家庫成員人選。專家的遴選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從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中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選取。
專家庫中的專家有義務參與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
第七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實施動態監督,及時調整。
第八條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委托。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對選定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或者雙方要求隨機選定的,應當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隨機選定。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選擇不受地域限制。
第九條 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對醫療損害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醫學協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優先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且與案件審理需要相適應的司法鑒定機構:
(1)法醫臨床鑒定或者法醫病理鑒定業務已通過國家級認證和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司法鑒定師5人以上,其中具有法醫學高級技術職稱的司法鑒定師至少2人。
第十條 訴訟過程中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且受委托的鑒定機構的資質不得低于原鑒定機構的資質。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委托原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應當由原醫療損害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以外的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或者專家進行。
第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優先從其所在地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參與鑒定;鑒定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可以選取專家庫外的專家。
第十二條 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從專家庫中選取3個以上相關二級學科的單數專家參加鑒定聽證。醫療損害鑒定涉及多個學科的,主干學科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鑒定聽證會由鑒定組組長主持,專家進行審議。
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從專家庫中選取3名以上相關二級學科的單數專家參加鑒定聽證。醫療損害鑒定涉及多個學科的,主干學科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鑒定聽證會由第一鑒定人主持,專家應當出具咨詢意見。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斷、治療、護理等技術操作規范、程序,獨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醫療損害鑒定工作。
第十三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接受醫療損害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醫療損害鑒定委托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有效身份證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主治醫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2)患者的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以及與疾病診斷、治療相關的客觀病歷原件、復印件;
(3)醫學影像資料、視聽資料、病理切片等;
(四)評估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需重新鑒定,還應當提交原醫療鑒定意見書復印件。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交的材料,應當經醫患雙方確認或者經人民法院質證。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鑒定材料,鑒定需要使用全部檢測材料或者損壞原物,可能導致證據毀滅、滅失的,應當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取得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接到委托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委托鑒定事項及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鑒定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并書面告知委托人。
委托鑒定事項不明確、材料不充分或者存在影響鑒定的缺陷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確認、補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不得接受鑒定委托,并應當書面告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1)醫生或者患者單方面委托;
(2)委托事項超出該機構業務范圍的;
(3)委托人提交的材料經補充,仍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
(4)委托人未按照要求提供鑒定材料,或者提供的鑒定材料未經醫患雙方認可或者人民法院認可的;
(五)因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器械質量缺陷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
(6)委托人已委托其他評估機構對同一評估事項進行評估,尚未出具評估意見的;
(七)評估機構存在應當回避情形,可能影響評估公正性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損害鑒定的,鑒定費用由雙方各承擔一半,除非醫療機構愿意全額支付。
未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醫療損害鑒定委托。
第十七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應當舉行鑒定聽證,聽取醫患雙方陳述。醫學會組織的鑒定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和邀請的專家應當參加鑒定聽證。
醫學會進行涉及死亡原因或者傷殘評估的醫療事故鑒定時,必須有法醫參與。
第十八條 鑒定人、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醫生、患者也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要求其回避:
(1)是醫患關系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與醫療損害糾紛有利害關系;
(3)對醫生或患者,或者兩者有既得利益;
(4)與醫師、患者或者雙方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性的;
(五)參加過本鑒定所涉案件的會診、治療、會診、聽證、鑒定或者法庭質證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于醫療損害鑒定聽證會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委托人、醫患雙方、專家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并將鑒定材料送達專家。
第二十條 參加醫療損害鑒定聽證的醫方、患方當事人不得超過3人。當事人無故缺席、主動回避或者拒絕參加鑒定聽證的,不影響鑒定聽證的進行。
第二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聽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進行:
(一)宣布鑒定聽證事項,核實醫患雙方身份,介紹鑒定人員或者專家的姓名、職稱;
(二)詢問是否需要回避,醫患雙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回避的,應當中止聽證,待人員確定后恢復聽證;
(3)醫生與患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患者第一、醫生第二的順序陳述意見和理由;
(4)鑒定人或者專家可以根據需要向醫生、患者提問;
(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體檢,并做好現場體檢詳細記錄。對未成年人進行體檢時,其監護人應當在場。對女性進行體檢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六)醫患雙方退場,專家組根據委托事項及爭議焦點進行討論、簽字。
審理案件的法官或者主持調解的調解員可以全程參加評估聽證過程。
第二十二條 鑒定評議過程中,專家應當根據鑒定材料、醫患雙方陳述、現場檢查等情況,結合健康管理、醫學專業理論知識、技術和臨床經驗,依據醫學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操作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藥品說明書等,對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關鍵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出具專業技術評判意見。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聽證過程和專家評議意見,對委托事項或者爭議焦點不明確的,應當要求專家澄清并簽字。
第二十三條 醫學會根據鑒定專家的意見,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鑒定意見由全體專家簽名,并加蓋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結合鑒定人、邀請專家的意見,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該意見應當附有參加鑒定聽證的專家簽字的咨詢意見。鑒定人與專家的咨詢意見不一致的,鑒定人應當進行針對性的分析,并在鑒定意見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醫療損害鑒定意見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鑒定事項的基本情況和診斷、治療情況摘要;
(2)醫生、患者各自陳述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3)評估過程的描述;
(iv)醫療差錯分析;
(5)因果分析;
(6)醫療損害的后果和殘疾的程度。
前款第(四)項涉及的醫療事故分析,應當參考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斷、治療、護理標準、常規。
前款第(五)項中的因果關系分析,是指分析患者病情演變過程中產生的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損害后果涉及多種原因時,應當分析各原因在產生損害后果過程中的因果力?;颊咚劳鑫唇浭瑱z,死亡原因不明,影響鑒定人對醫療事故作用和患者損害后果的判斷的,應當在鑒定意見中說明;能夠作出臨床判斷的,應當寫明“臨床判斷”、“臨床考慮”或者“根據臨床資料”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醫療事故造成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分為下列情形:
(1)完全因素,即患者的損害完全是由于醫療事故造成的;
(二)主要因素,即患者的損害主要是由醫療事故造成的,其他因素起著次要作用;
(3)因素均等,即難以區分醫療事故的主次因素以及其他因素;
(四)次要因素,即患者的損害主要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起著次要作用;
(5)輕微因素,即患者的損害主要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的作用較?。?/p>
(6)無因果關系,是指患者損害的發生與醫療事故無關。

危害后果包括疾病治療自然過程中造成的組織器官缺陷、功能障礙,以及因醫療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醫療損害后果和傷殘程度的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檢查分析后進行。
第二十六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或者特殊技術問題的,鑒定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應當書面告知委托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辨認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辨認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辨認時限內。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中止鑒定,書面告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1)委托人未按照規定提交相關醫療鑒定材料的;
(2)醫方、患者或者雙方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有異議的;
(3)因醫方、患者方或者其他原因,暫時無法繼續鑒定的;
(四)評估機構認為需要中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后,發現鑒定委托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1)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過90日仍未消除的;
(3)主要鑒定材料缺失,不能出具鑒定意見的;
(4)因醫生、患者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進行鑒定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在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前,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評估事項有遺漏的;
(2)委托人對原委托評估事項提供新的評估材料,且足以影響評估意見的;
(3)其他需要額外評估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一般應當由原醫療損害鑒定人或者鑒定專家進行。
第三十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求鑒定人、專家出庭的,應當在開庭七日前將出庭通知書和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材料送達鑒定機構,由鑒定機構指派鑒定人、專家出庭。
鑒定人、鑒定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書面回答詢問,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等網絡在線方式遠程出庭作證。
第三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執業、檔案、費用、財務、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鑒定人員、專家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鑒定人員、專家違反本辦法或者醫療損害鑒定機構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損害鑒定信息報告制度,于每年3月15日前將上年度鑒定結果及全部鑒定意見報送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執業活動的監督,適時開展專項審查,建立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專家誠信檔案,將醫療損害鑒定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人民法院在委托鑒定過程中應當及時了解醫療損害具體鑒定的實際情況,并及時反饋相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損害鑒定專業類別包括全科內科、呼吸內科、胃腸內科、神經內科、心血管內科、血液內科、腎內科、內分泌科、老年病科、普通外科、神經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心胸外科、燒傷整形外科、婦科、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膚性病科、醫學美容科、精神科、傳染病科、腫瘤科、急診醫學、輸血科、麻醉科、病理科、醫學影像科、普通超聲科、介入放射科、風濕免疫科、西醫科、中醫科、護理科、中醫內科、中醫外科、針灸科、推拿科、預防醫學科、健康管理科、法醫學科等。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醫療損害鑒定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上一篇:圍欄處的含氟氣體
Copyright 江蘇艾力昇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蘇ICP備123456789號-1